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相关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相关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