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资管产品终止:

(一)保险资管产品期限届满;

(二)保险资管产品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三)保险资管产品相关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出现保险资管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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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