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