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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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