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第十六条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产品财产;
(二)根据不同产品,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产品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复核、审查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计算的产品财产价值;
(五)了解并获取产品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办理出具托管报告等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六)监督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对托管产品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等进行监督,发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或者产品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保存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主动接受投资者和银保监会的监督,对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以及产品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