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六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申请人情况的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说明;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出口商、生产商以及进口商的情况; (四)国内产业情况的说明; (五)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的说明; (六)损害情况的说明; (七)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说明; (八)请求; (九)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