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自行立案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