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三十条
外经贸部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布立案公告。 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名称及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 (三)立案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四)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日期; (五)保障措施调查期限; (六)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七)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 案
外经贸部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布立案公告。 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名称及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 (三)立案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四)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日期; (五)保障措施调查期限; (六)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七)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