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一条

关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数量增长情况,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资料: (一)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该产品每年进口的数量及金额并以变动曲线图表予以表明; (二)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各出口国(地区)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各国(地区)出口量占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全部进口量的百分比; (三)提出申请前至少五年内,从数量和金额两方面说明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各自在国内消费总量中所占份额; (四)进口增长的原因的分析,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过去五年里针对该产品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税率、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可能享有的减让或优惠待遇的资料以及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等;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资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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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