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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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