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按附录A格式填写);
(二)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说明材料;
(三)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2份(按附录B要求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