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