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种子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机关撤销资格: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伪造检验记录、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结果和证明的;
(三)超出检验范围出具标注CASL标志检验报告的;
(四)超过暂停规定期限仍不能确认恢复检验工作的;
(五)以种子检验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或者以监制等方式参与种子经营活动,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
被撤销资格的种子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