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种子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工作: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整改,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活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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