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种子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工作: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整改,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活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种子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对外开展种子检验工作: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被暂停开展检验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在3个月内实施了有效整改,经考核机关确认后,可以恢复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