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第三十二条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活动内容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考核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