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扦样、样品制备、检验、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档案,重要设备由专人管理;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还应当达到规定的准确度和规范要求。
仪器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和编号或者其他唯一性标识、放置地点;
(二)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三)制造商提供的资料或者使用说明书;
(四)历次检定、校准报告和确认记录;
(五)使用和维护记录;
(六)仪器设备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