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扦样、样品制备、检验、贮存、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档案,重要设备由专人管理;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还应当达到规定的准确度和规范要求。

仪器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名称,制造商名称、型号和编号或者其他唯一性标识、放置地点;

(二)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三)制造商提供的资料或者使用说明书;

(四)历次检定、校准报告和确认记录;

(五)使用和维护记录;

(六)仪器设备损坏、故障、改装或者修理记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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