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考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业务办理系统中将自动显示为受理状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即时更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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