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八条

第八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于实施退出行为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报告或者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意见;

(三)馆藏文物退出后的处置方案,如属调拨、交换,应附相关意向书;

(四)退出的馆藏文物的档案复印件;

(五)公示情况。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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