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六条第六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接受捐赠的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