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五条第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组织专家组对拟退出的馆藏文物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退出后的处置方案等进行评估,并经本单位理事会或者集体研究同意。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