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

(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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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