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
(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拟将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的,应当从严掌握、谨慎执行。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
(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
(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
(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