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应当按文物保管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 制定机关
- 文物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应当按文物保管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