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应当按文物保管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