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条第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所取得的补偿或收入,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