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作退出处理所取得的补偿或收入,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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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