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为商务部的除外); (二)进行答辩的事由,案件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五)做出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被申请人为商务部的,加盖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的印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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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