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 (三)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且拒绝变更的; (四)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或尚未决定是否受理,又申请行政复议的; (六)申请人向其它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七)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请复议的; (八)申请人超越复议管辖权限、越级申请的(《行政复议》>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九)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