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向商务部申请复议的,向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