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向商务部申请复议的,向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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