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