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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