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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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