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赂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写明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