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商务部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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