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商务部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