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也不得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发现的事实或情况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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