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