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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