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所在县域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文物本体名称”的方式,统一命名。古遗址古墓葬类,应增加所在行政村、自然村名称或相应的小地名。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