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
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