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赔偿除提交赔偿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供与受害人关系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律师的,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证明;

(二)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证明材料。

不能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材料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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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