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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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