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