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六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中止审查、终结审查、驳回申请、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