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中止审查、终结审查、驳回申请、赔偿决定、复议决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达。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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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