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生效赔偿决定、复议决定、判决和调解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一)要求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赔偿请求所涉赔偿义务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生效的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等有关材料提供给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装备财务(警务保障)部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要求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负责人应当及时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