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五十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三节 决定

第五十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符合规定情形和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符合规定情形,但违反规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不符合规定情形,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责令继续审查或者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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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