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五十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三节 决定
第五十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符合规定情形和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符合规定情形,但违反规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不符合规定情形,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责令继续审查或者依法重新作出决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三节 决定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符合规定情形和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符合规定情形,但违反规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不符合规定情形,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责令继续审查或者依法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