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三节 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限期重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三节 决定
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违反法定程序的,维持决定结论并确认程序违法;
(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据以作出决定的法定事由发生变化的,依法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限期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