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不适格的;

(三)不属于复议范围的;

(四)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复议前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未作出决定但审查期限尚未届满的。

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复议申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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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