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复议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不适格的;
(三)不属于复议范围的;
(四)超过申请复议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申请复议前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未作出决定但审查期限尚未届满的。
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复议申请。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