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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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