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刑事赔偿复议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部的,向公安部提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