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终结审查、予以赔偿、不予赔偿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刑事赔偿复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