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十七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二节 审查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主张生命健康权赔偿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据,以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的证明;
(二)死亡证明书,伤残、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赔偿请求提出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还应当审查收入证明、误工证明等。受害人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扶养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劳动能力人,以及所承担的扶养义务。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