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二节 审查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二节 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赔偿申请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副本送赔偿请求所涉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法制部门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赔偿请求所涉职权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