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十三条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已作出处理,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申请赔偿的,不再处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