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0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一)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二)赔偿请求人不适格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基于同一事实的赔偿请求已经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结论的;

(六)赔偿申请应当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提出,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赔偿申请受理后,发现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驳回赔偿申请。

对于第一款第六项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同时告知赔偿请求人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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