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 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