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九条
第九条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 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如果进口商与出口商、生产商无关联关系,而上述证据、材料无法由进口商直接提供,则退税申请应包含出口商、生产商的声明。 前款所指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或消除,且有关证据和材料将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在自退税申请提出之日起30日内,由出口商、生产商直接提交给外经贸部。 出口商、生产商在规定期间内,未能按申请人的声明提交证据、材料的,外经贸部可以驳回退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