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七条

第七条

第六条(一)至(四)项应按原反倾销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内容及形式提交。 申请所附证据、材料应包括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产品全部型号的数据。出口价格的数据,应包括申请人的供应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出口。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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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