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六条
第六条
退税申请应附下列证据和材料: (一)申请人及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二)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平均销售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对第三国(地区)的平均出口价格、交易笔数、总金额; (三)申请前6个月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数据; (四)为计算倾销幅度而必须作出的各种调整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计算结果; (五)就其申请退税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缴纳反倾销税的凭证; (六)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