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反倾销退税暂行规则第四条第四条退税申请的提出不得晚于实际缴纳反倾销税后的3个月。 就反倾销调查立案后最终裁决前所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提出的退税申请,不受前款限制,但仍须在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决后的3个月内提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